中医药医保报销比例提高

     (记者黄 蓓)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医疗保障局发布公告,自1月1日起,对该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等相关政策做出调整,中医药报销比例均有提高。


  根据公告,该县中医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住院患者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对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提高5%,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提高10%,住院城镇职工参保患者报销比例提高2%。


  调整后,该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再区分住院次数,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大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起付标准大幅降低。例如对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在市域内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由200元降低至100元,在市域外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由2500元降低至1900元,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75%。此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2万元。参保患者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5%,其余95%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特殊规定药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公告,此举旨在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衡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


       本文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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